对于谱牒研究爱好者来说,阅谱常会看到郡守、太守、州牧、节度使、知府、知县、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等各种官职称谓,这些行政区划的长官,而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管理的效能也有所不同,官员的职阶也有高低,官职的称谓也有差异。
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行政管理需要,依法对领土进行分级划分的区域,其核心目的是实行高效治理。当今我国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将领土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行政单元,分为省、市、县、乡四级管理体系,划分时兼顾地理环境、民族分布、历史传承等综合因素。一级行政区(34):省(23)、自治区(5)、直辖市(4)、特别行政区(2);二级行政区(333):地级市、自治州、盟;三级行政区(2843):市辖区、县级市、县;四级行政区(38602):街道、镇、乡。中国幅员辽阔,疆域广大,古往今来都非常重视对国家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而在中国古代,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郡县划分,发展演变至今已形成的现代管理体系。
1、分封制
夏、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如周朝分封殷商贵族殷微子为宋国开国君主,以续殷商祭祀。
2、郡、县制
A.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县、郡等行政区划单位,这是有行政划分的萌芽。此时的县比郡的行政级别高。
B.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增至48郡),下设县。郡级长官称为郡守(如会稽郡守殷通),全面负责辖区的赋税征收、司法治安、官吏考核等政务。县级长官称为县令或县长,管辖万户以上的县称县令,职权包括赋税、治安、司法;管辖万户以下的县称县长,职能与县令相同但辖区规模较小。
C.汉朝时期。汉朝沿袭秦制并调整官职名称,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分封同姓或异姓诸侯王建立封国,形成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后逐渐削弱诸侯国势力,改郡守为太守(如北地郡太守殷续),成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的正式名称,隋唐后刺史、知府也沿用此别称。
郡县制确立于秦代,郡守由中央直接任免,对上承接中央政令,对下监督所属各县,形成中央集权的地方管理体系。汉时分封同姓诸侯王的国,享有行政、军事、财政自主权,可留存部分资源发展经济。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每区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专门负责巡察该区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其管区称为刺史部。简称“十三部”,又称“十三州”。此时“州”仅为监察区,非行政区划,还不是三级行政结构。
3、州、郡、县制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184年)爆发后,东汉朝廷为镇压起义,188年实施“废史立牧”,赋予刺史更多权力。改部分刺史为州牧,由宗室或重臣担任,并允许州牧掌一州军政大权,州自此成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州—郡—县”三级行政体系正式诞生。荆州牧刘表、益州牧刘璋等实际形成独立王国,为三国鼎立奠定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也一直沿用,如扬州刺史殷浩,荆州刺史殷仲堪。
4、州、县制
隋文帝统一中国后,废除郡一级建制,实行州、县两级制;隋炀帝又改州为郡。州县制是中国古代以州统县的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从郡县制到州郡县三级制,最终演变为州县二级制的历史变迁。
5、道(路)、州、县制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按山川形势和交通便利将全国划分为十个“道”,作为监察区域,无实际行政权力。唐朝道的长官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初期为按察使或采访使,中后期主要为节度使。唐肃宗时演变为行政区,形成道、州、县三级架构,全国共设48道,辖295州(府),州级行政单位包括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级,统1458县。唐朝将都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和东都洛阳(今河南洛阳)分别设为京兆府和河南府,标志着“府”作为正式行政区划的开端,其地位高于州,直接隶属于中央或道。县下设乡里组织,民户一百家组成一里,五里组成一乡。但是并不是说乡里起源于这里,早就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乡里等基层单位。宋朝初期沿用唐制,后逐步废除道级建制,以路统州县,形成路、州、县行政区划制。宋朝路的最高长官在不同时期和职能范围内有所变化,初期以转运使(漕司)为主,负责“经度一路财赋”,后逐步扩权至财政、司法、监察等领域,成为实际上的是高长官,后分权为经略安抚使(帅司。主管军政与民政,多由文官担任,常兼任治所州府长官)、转运使(漕司。仍掌财赋与物资调运,但职权范围缩小)、提点刑犾使(宪司。专司司法监察,独立于转运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管理仓储、盐铁专卖等经济事务)四司并列,互不统属。
6、省、路、府、州、县制
行省制度是元朝创立的地方行政制度,通过中书省直辖与十大行省的分级管理,构成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新型治理模式。行省既是中央派出机构,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形成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有限自治的平衡。元朝行省的长官称为平章政事,该职位属于从一品,与中书省的左右丞相并列,主管地方行政、军事、财政等事务。省下设路、府、州县四级,重要区域(如军事在地)设置宣慰院强化控制。行省长官由蒙古贵族担任,基层设达鲁花赤监督汉官,形成多民族共治格局。首次将西藏(宣政院辖地)、云南等边疆纳入直接管辖,奠定现代中国版图基础。明代承宣布政使司延续行省框架,清代设18省定型,其地理划分原则沿用至今。开创中央收权(如军队调度)与地方分权(如赋税留用)并存的治理范式。省包括两种:一是腹里,它是中书省直接管辖的地区,包括今天的河北、山东、山西以及河南和内蒙古的部分地区;另一个是行省,全称为“行中书省”,元朝在全国共设岭北、辽阳、河南江北(江苏长江以北地区属河南省)、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苏南部地区属江浙省)、江西和湖广10个行中书省,各行省下设路、府、州、县。
7、布政司、府(直隶州)、州、县制
明初沿袭元朝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省),全国共设两京【北直隶、南直隶(辖约江苏、安徽、上海等地)】13个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县,形成省、府、县三级制。每省设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和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形成三权分立的制约机制。为协调三司矛盾,朝廷常派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以总督、巡抚名义统筹地方事务。府下设县或州,知府、知州或知县为行政长官;边疆地区设卫所管理军事与民政;乡村实行里甲或保甲制度。直隶州与府(顺天府、应天府)同级,都直属于省。三司分权防止地方坐大,督抚制度又确保中央对地方的灵活控制,是对以往行政制度的大胆的变革和创新。
8、省、府、州、县制
清朝行政区划继承明制,初期设18行省【将明朝湖广分为湖北、湖南,将南直隶(先改江南)分为江苏、安徽】以及3个特别行政区,后通过分拆增至22行省,并设有将军辖区(东北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辖区,后改为省;新疆设伊犁将军辖区)、办事大臣辖区(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管辖藏区,实行盟旗制度)、土司(云贵地区初期推行土司制度,雍正年间逐步改为流官治理)等边疆管理体系,省下设府(州)、县,形成三级行政体系。清朝行省的最高长官由总督和巡抚共同构成:总督是地方最高军事长官,统辖一省或数省(如两江总督、直隶总督)掌管军政、民政、财政等大权,若无总督管辖的省份(如山西、河南),巡抚即为该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为省级行政首脑,通常由皇帝直接委派,负责具体政务实施。有总督的省份,巡抚需受总督节制,但两者无上下级关系。府(长官为知府,一般为从四品,掌管一府的政令,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管辖县或散州,全国约有200个;直隶州或厅,与府同级,直隶州领县,直隶厅多不领县;县是基层行政单位,清末超1300个,隶属于府或直隶州。清朝时期的江苏省行政区划主要由8个府、3个直隶州、1个直隶厅以及4个散厅组成,分别是江宁府(辖上元、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高淳7县)、镇江府【辖丹徒、丹阳、金坛、溧阳4县及太平厅(扬中)】、常州府(辖武进、阳湖、无锡、金匮、江阴、宜兴、荆溪、靖江8县)、苏州府(辖吴县、长洲、元和、昆山、新阳、常熟、昭文、吴江、震泽9县及太湖厅、靖湖厅3厅)、松江府(辖华亭、娄县、金山、青浦、上海、南汇、奉贤7县及川沙厅1厅)、扬州府(辖江都、甘泉、仪真、兴化、宝应、东台6县及泰州、高邮州2州)、淮安府【辖山阳、阜宁、盐城、清河、安东(涟水)、桃源(泗阳)6县】、徐州府(辖铜山、丰县、沛县、宿迁、睢宁5县),海州直隶州(辖赣榆、沭阳2县)、通州直隶州(辖如皋、泰兴2县)、太仓直隶州(辖镇洋、崇明、嘉定、宝山4县),海门直隶厅(今海门市、启东市),太湖厅、靖湖厅、太平厅及川沙厅。
行政区划在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地理上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地域区域,它是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区划,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基础建设水平,增强民生保障能力,有利于推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资源统筹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水平。
殷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