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民国四年梅里张氏修家谱时所定的各项规则,由主修张庆绳编撰,对于当下需要修家谱的家族来说,确实是理想的修谱指南。
修谱各员办事规则
一本局设主修一员(即由族长充之),得有任免及指挥监督各员,并总理全族一切事务之权;
一设分长五员,以辅主修之不逮;
一设监局一员,专理全族承继争产事项,并监理一切重要事件;
一设局董三员,以辅主修之不逮,并随时查看帐册;
一设监修一员,专理全族谱牒事项;
一散协修一员,以辅监修之不逮,兼司校阅以免错误;
一设纂辑一员,凡接收红稿后应列号数记入总收簿,并须标明何房,一俟修正订齐,即汇送监修处;
一设文牍二员,专司来往公牍信函及登记各事;
一设干事一员,招待来往宾客及局内一切布置;
一设会计四员,专司银钱出入及各员薪俸火食等项;
一设庶务二员,专办各项器具,并修理物件、记领款项等一切杂务;
一设探访二十二员,专事采访散处各乡之子孙,劝令归宗;
一以上各员均以同族中人为限;
一同族中如无以上相当之人,再行订聘他姓;
一雇用仆役二人;
一各员即经接办谱事,如有意见可陈族长,以多数之言为定;
一各员彼此如有意见不合,应请族长裁夺;
一各员如不得力,应由族长命其退免,另行选派;
一各员因事或因病不能到局,须声明告假事由;
一族长遇有事故请假时,应由监局或监修代理;
一监局或监修遇有事故请假时,应由局董或恊修代理;
一会议时不得请假,如有特别事故先期声明,由族长许可者不在此限;
一本局办事时间午前八句(注:用于时间的计量,相当于‘点’)钟起,午后五句钟止,如因特别事故临时变更;
一各员薪俸,视事务之重大繁简定之。
各员应守规则
一不准干涉分外事务;
一不准在外招摇;
一不准酗酒滋事;
一不准在局内赌博;
一不准在局内胡闹;
一不准因私利私怨倾陷同族;
一不准私用公物公款;
一不准办事漫不经心;
一,不准洩(注:是‘泄’的异体字)漏未经宣布之秘密事务。
如违以上规则者族长得审,按情节轻者命其退免,重者照惩戒法办理。
议事局会议规则
一议事局应附设于祠堂内,即以修谱各员分任其事;
一议事局遇族人争夺嗣产秉公实施劝解,以期息讼而利进行;
一本局刻图记一颗,名曰“二铭堂议事局图记”;
一图记一颗由族长掌管;
一往来文件一律盖章,如无此章不生效力;
一局内会议时日由族长定之;
一召集各员由局役通知;
一各员坐位次序于会议前定之,按名列坐,不得混乱;
一会议时不得讨论议题范围以外;
一开议各事不得同时有二人之发言;
一欲发表意见须先起立声明;
一各员对于局内应兴应革事宜应提出会议;
一前清发逆之际,族中嗣续间有混乱,现已奉祀数世,准令继续勿替,惟以后系统血脉应照法律办理不得混淆;
一凡螟蛉子经族公允愿助捐款者听便;
一各员中关于本身承继或争产等事不得参议;
一在局各员如遇以上问题照章集议,不得徇情,以昭公平;
一虽非本身之事,而曾经预闻者应请回避;
一各员议事时如受诽毁侮辱,得诉诸族长酌予处分,惟不得私相报复;
一议事时无论何人均须肃静;
一议事时有违背规则或紊乱局内秩序者,族长得禁止之,如再不听从,应照惩戒法办理;
一应议事件由族长依次定期,不得变更;
一如有重要事件,得提前开议;
一会议时必得全体职员三分之二到局,方可开议;
一局内接收两造争执事项,须于三日内嘱令两造按照指定时日到局;
一局内议决事件须得各员过半数之赞成,并得两造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一局内会议争执事件,非经两造到局不得议决;
一两造如有不尽不实之事,应由族长派员调查;
一调查事件接受后,必须查明确实证,据缮具报吿书交局核夺;
一局内会议不得强制具结;
一两造对于局内之议决如不愿遵守,仍得自行起诉;
一前项已经起诉事件,本局须抄录议决书禀呈地方官备查;
一两造起诉后,由官长委托调处者,仍由局内秉公核议,不得偏袒;
一事已议决由两造签押者,不得再请覆议;
一询问两造时,族长等相机为之,不得非法凌辱;
一询问后两造如原遵守局内之议决者,由本局各给议据,族长暨各员等应各署名画押,并标明年月日;
一捏造事实率请开议致他人无端受损者,应依惩戒法办理;
一如有未尽事宜,及应行更改之处,随时公议增损。
会议时应守规则
一不准聚众滋扰或强暴胁迫;
一不准扰乱局内秩序;
一不准笑谈拍手,致劝解多妨碍;
一不准对劝解人之言词为批评诽谤或杂以谊哗;
一不准抉嫌诬蔑颠倒是非。
如违以上规则者照惩戒法办理。
会计处办事规则
一修谱议事局经费以公款捐款应付之;
一局内刻“准领”二字,应置于庶务处,领款时由庶务处书领款凭单,盖用准领戳记方准发给;
一收捐员收到捐款,随时交会计处,不得挪用;
一会计处须给收据于交款人;
一收捐员如有藉捐勒索以图中饱,应由族长派员查明,照惩戒法办理;
一银钱出入,无论大小必须立有账簿,逐日登记,以凭查核;
一会计处如有款项遗失,应负赔偿责任;
一各员不得在局内挪移银钱;
一捐款用度由局内开具清单,实贴于局门前,以昭信费。
惩戒法
一训斥:须由族长召集合族当众训斥;
一跪香:不得逾三小时;
一责掌:不得过五十;
一出族:限于重大不法行为。
编后语:梅里张氏纂修家谱“六项规定”,虽于殷氏纂修家谱有所教益,但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文明建设的需求,或带有封建迷信色采,因此看官阅读时请用唯物主义辩证法加以甄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活学活用,为我所用。
【原创:梅里张氏 原载:《思绥草堂》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