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学者方孝孺曰:“谱者,普也,普载祖宗远近、姓名、讳字、年号;谱者,布也,敷布远近,百世之纲纪,万代之宗源流。”古代对修谱的重视,反映了中国人慎终追远的一种文化心理,“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也,古今士大夫必详其谱系者,所以辨昭穆、别亲疏,俾其后裔起尊祖敬宗之念、敦孝友雍睦之行。”族谱的纂修,一般是由宗族中最负文名或官阶最高的退休官员主持,或由德高望重的族长主持,也有极少数聘请外族大儒主持。修谱应有谱法,即按一定的规则、实用制度、技术方案、编排体例等方法进行编撰谱牒,其要点就是怎样完整、准确、有序记载族人世系及其他有关事项。从广义上讲,一部完整规范的谱牒,应涵盖本族历史、源流、世系、人物、事件、业绩、迁徙、族规等内容。隐恶扬善是族谱纂修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宗族史上出现过著名人物,受过褒奖,或有奇才异行,为家族争光者,都要大写特写。但家族中如有不肖子孙作奸犯科,直接写于谱中则有辱家声,此种情况一般采用除名的方式,俗称出族、削谱。由于族谱为同一姓氏家族承继的依据,故一般只记男丁。在封建社会,妇女原本在族谱中没有地位,但若为节女、烈女,受到朝廷褒奖,立了牌坊,则被视为全族的光荣,续家谱时则要专设一处,详细表书。
烈女,意思是刚正有节操的女子,包括完节、义烈、贞孝三类。封建伦理规范对女性形象的规定之一,古时称重义轻生、刚正有操的女子为烈妇,也称烈女,后来逐渐演变为不愿改嫁或誓死保全贞洁的女子。“烈女”之“烈”,有“节烈”之意,一般指的是为贞洁节义而献身的女性。一个“烈”字,满含的是钦佩、惋惜、慨叹之情。
在封建皇权社会,封建伦理道德,尤其是建立在地位低下之女性身上的伦理道德约束数不胜数。男权社会中,或许只有通过这些伦理道德才能彰显女性的刚烈和优秀。古代女性一直被迫或者被“好女不嫁二夫”的思维毒害着,把贞洁看得比命还重要。封建社会的思维糟粕,导致男性主义作祟,妇女地位低下,即使丈夫死了,也被要求守身如玉,保全自己的贞节。中国古代对各种贞洁烈女的高度颂扬,从而达到教化女子的目的。我们看到过许多贞节牌坊(如宜兴大浦街上保存着一座贞节牌坊),而古代的石牌坊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可以说是对女性盘剥压迫的象征,甚至可以说是用残酷去形容。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古代女性最大的摧残。
在三国时代,夏侯家族因是曹操祖上的姓氏,夏侯兄弟追随曹操南征北战,自然也是夏侯家族成为那个时候的名门望族。夏侯令女作为贵族,因政治婚姻嫁给了曹爽的堂弟曹文叔。可惜,夏侯令女红颜薄命,曹文叔英年早逝,夏侯令女也变成了寡妇。其父夏侯文宁劝女再嫁他人,夏侯令女为坚持守寡,便用刀割下自己的双耳,以表明自己一生拒不改嫁的决心。后曹爽政治垮台,为摆脱和曹爽的瓜葛,夏侯家族上书断绝婚约,并强行把夏侯令女接回家,将再次逼她改嫁。夏侯令女为保全自己贞节,又用刀子在卧室把自己的鼻子割下,继续为曹家守节。
南北朝时期,魏溥的妻子房夫人的娘家也算是望族,父亲更是在后燕时期贵为太守。从小时教育开始,房氏的性格就刚烈。她嫁到魏家后才十六岁,丈夫就去世了。丈夫对她留下遗言:“我死了没啥,但是我娘我小儿子咋办?”希望房氏,能照顾婆婆儿子。房氏看到丈夫的托孤,便答应为丈夫照顾一家老小。就在为丈夫发丧的时候,房氏把自己的耳朵割了下来,放在丈夫的棺材里,以此来表达自己终生不再改嫁的决心。
明朝有一位内阁大臣叫胡广,他有一个女儿,史书上没有记载名字,只能称之为胡氏。她的父亲因为是内阁大学士,在朝中地位举足轻重,更和内阁首辅是至交好友。明成祖朱棣为了表示奖励,就把胡广的女儿赐婚给内阁首辅谢缙的儿子为妻。胡广在官场上属于老油子,做事比较顺风摆。后谢缙朝堂失势,胡广就想重新站队,要和谢缙划清界限。于是,胡广就把女儿和谢家的婚约解除。胡氏死也不同意,但胡广对女儿步步紧逼。胡氏为反抗父亲,用刀割下了自己一只耳朵。对父亲说,婚事是皇上所赐,你也亲口答应,如果毁约,我只有自尽。最终,胡广不得不把女儿送到谢家。
以上几位刚烈的女子,为保护自己的贞洁,都不惜用自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这四人的节操确实值得称赞,并且深受古人的推崇,但是换个角度去思考,这些女子难道不是古代精神枷锁的牺牲品吗?
到清朝后期,由于统治者对思想和文化控制措施的进一步放宽,“万马齐喑”的文化专制弊政得到了改变,有的姓氏家族把女子修行守节也列入“烈女”行列,在宗谱中作“传”或作“序”载入。如云阳怀德堂《殷氏宗谱》中的“上烈殷小姑序”。地方志书也始把“烈女”并入“列女”中作传记,如清乾隆《丹阳县志》等。
有人认为,“烈女”就是“列女”。在古代两者是有区别的,不是所有的“烈女”都能称为“列女”。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不同时代、不同思想观念及理念下优秀或杰出妇女的代表、堪为楷模,在言行上为乡闾称奉的女性。其间虽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有很大的不同。“烈”,指节烈之意,记载的是为贞洁节义而献身的女性,即贞节与殉烈之女,表现的是一个个离我们远去了的烈女的坚贞精神与节操的言行,往往能够给人造成深刻的印象及强烈的思维冲击。“列”,即罗列、排列之意,是将诸种操守堪称儒家礼教言行之楷模的女子,并列载诸史籍。这些栩栩如生的女性超常人的言行,除发人深省之外,或生敬佩之情,或生同情之心,甚或怜悯痛惜之思。在史家笔下或史籍记载中,“列女”也有节烈之谓。因为,“列女”的外延及内涵也随之丰富和形象起来,诸多品行超卓于凡人的优秀女性,自然就包含了烈女在内。故部分字典里才有了“列女,同烈女,古代有节操的妇女”的解释。
“列女”一词首先被用于西汉时期皇室宗亲,西汉著名文学家刘向所著《列女传》,一部介绍中国古代妇女事迹的传记性史书中。对于《列女传》的成书原因,刘向并没有给予明确说明,但东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班固对于《列女传》的成书有着较为透彻的认识。《汉书·刘向传》中这样记载:“向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由此可见,《列女传》的成书原因系鉴于前朝后宫对于君王的负面影响,对于国家兴亡的负面影响。为了让天子引起警示,给后世以经验教训,汇编而成《列女传》。
在刘向所著的《列女传》中,主要有七类女性被列入,分别为:母仪: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标准,选取那些言行仪表中合封建礼仪道德的母亲,用以教育后代,以兴教化。贤明:主要选取贤明廉正、动作有节、通晓事理、遵纪守法的女性。仁智:选取的是聪明仁智、能预识难易、避危趋安的女性。贞顺:选取的是谨遵妇礼、忠贞不二的女性。节义:选取的是好善慕书、终不背义、为了节义而不避死亡的女性。辩通:选取的是智慧聪颖、能言善辩,以讽喻而排忧解难的女性。孽嬖:选取的是淫妒荧惑、背节弃义、指是为非、终致祸败的女性。
从刘向对于“列女”的选择标准能够看出,“谨遵妇礼、忠贞不二”,有着明确“贞节”观念的女性选取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按照整体数据比例来看,仅占了13%左右。也就是说,最初的《列女传》并没有将“贞节”刻意甚至偏重的选择标准。
等到历史发展到清朝灭亡以后,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表示着清王朝的终结,也表示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彻底终结。中华民国成立,中国开始探索走共和道路。民国初年,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政府,开始了新朝建立以后的惯例举动,为前朝编撰史书——《清史稿》。
民国初期,女权思想已经初见端倪,在《清史稿》中,以传统伦理观念对妇女的标准为依据编撰的《列女传》,也必不可少的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但《清史稿·列女传》和刘向所编撰的《列女传》有所不同,它对于“列女”的选择主要分为五类:贤良:指教子有方、持家有度、事夫有道的代表女性。孝行:指竭力奉养、舍命救亲、侍亲不嫁的代表女性。贞烈:指从一而终、为守节操自杀或被杀、殉亲的代表女性。才艺:指能读书作话文、通经达理、聪慧有智的代表女性。忠勇义行:指为国而战、灾难救助他人、接济他人、为救亲人不惜奉献甚至牺牲自己的代表女性。
从《清史稿》对于“列女”的选择标准来看,“从一而终、为守节操自杀或者被杀、殉亲”的“贞节”观念已经明确的出现;而且,在其余四项选择标准上都有着对女性“贞节”的偏向影响。另外,“贞节”观念在《清史稿》中的严重影响,从《清史稿·列女传》中选取的女性数据对比,也能较为明确的说明。在《清史稿·列女传》中选取的621位“列女”中,拥有“贞烈”品质的女性就占了460位,所占百分比高达74.2%。这就足以证明清朝时期乃至民国初期,“贞节”观念已经成为“列女”的最主要选择标准。也就是说,这个时期,《列女传》已经成为了《烈女传》。那么,女性的“贞节”观念到底是如何一步步形成并在清朝、民国初期成为评判“列女”的主要标准的呢?《列女传》有如何一步步成为《烈女传》的呢?
按照《新华字典》对于“贞节”的解释:贞节是指坚贞不屈的节操,女子不改嫁不失身。封建社会对于女性“贞节”的狭义说法为:在女子未出嫁之前,除父亲外,不可以接触其他男性,以保证处女的纯洁;在出嫁之后,不可以对除丈夫之外的任何其他男性过于亲密,这就叫做“贞节”。但在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下,女性的“贞节”有延伸到更广泛的范围:在出嫁前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女子不能再嫁,也不能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
《礼记》对于女性的“贞节观”有了初次明确:“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说明在先秦时期,人们对于女性的“贞节观”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确定。而后的秦汉时期是中国比较早的大一统时期,随着封建统治的加强,国家和化会渐趋于稳定,人们对于贞节的关注也逐渐提高。《史记·货殖列传》对于秦汉时期的“贞节观”有了更为明确的限定:“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在秦朝时期,以秦始皇为代表的统治阶层对于女性“贞节观”的推崇让“贞节”在女性身上的限定有了国家层面的约束。贞节正式走入传统封建伦理道德之内,成为约束女性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此时的“贞节”并没有成为评定“列女”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贞节观”在女性规范中虽然很重要,但并没有成为主导思想。这一点从西汉时期刘向所著的《列女传》所选取的“列女”类型和选取标准就能较为明显的看出来。
刘向的《列女传》,其所收录的列女,节烈女性并不是其收录的惟一标准,它是以强调女性的德性为主的,并涉及妇女的社会责任感。它体现的贞节观念主要是指刚烈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责任感。这一时期对于列女的行为标准并不仅仅是节烈,更为重视女性的德行。而且这个时期的典籍中,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的数量远远少于后代。这一点是与后来明清时期的贞节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
而后进入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社会动乱的频发,人们对于封建礼制和伦理道德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前朝和后世,对于女性的贞节进入一个较为淡漠的时期。《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就曾经记载了曹操就自己死后,妻妾的归属问题予以的态度:“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欲令传道我也,使他人皆知也。”曹操在魏晋时期代表了统治阶层,这也说明在魏晋时期,就算统治阶层对于贞节的意识也非常淡薄,这就足以说明当时整个社会的态度。
唐朝时期,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观念特别开放、女性地位高出任何朝代的时期。《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朝时期的公主再嫁达到23人之多,占据了唐朝公主的较大比例。可见唐朝时期,妇女改嫁现象普遍,人们对于女性改嫁并未有太多的歧视。士大夫的家庭也不再禁止再嫁,整个社会对于妇女的改嫁有很大的容忍限度。也就是说,隋唐时期延续了魏晋时期对于女性贞节的淡薄观念。
进入宋朝以后,朱熹的出现,让女性的“贞节”观念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开始出现,并迅速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全面盛行。在朱理学说的影响下,宋朝时期的人们对于贞节的重视,对于失节的不齿让妇女改嫁的阻力大大増加,孀妇不得自行改嫁,必须要为夫守节。妇女的改嫁已经被认为是家族的一种耻辱,妇女的守节得到社会及家族的重视。宋元时期,妇女的贞节观念大大加强,甚至进入到了一种近乎执迷的状态。
而后明清时期,对于女性“贞节观”近乎变态的巩固和完善,让“贞节观”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进入顶峰时期。清朝乃至民国初期,人们对于“贞节观”的重视已经发展到了扭曲甚至变态的程度,而且这一时期的“贞节观”主要体现在“为夫守节、夫死相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则乡野市儿皆耳熟焉。这种氛围下守节就成为许多深受传统礼教毒害妇女的自觉、自愿追求。中国近代著名教育史家陈东原在其《中国妇女生活史》书中对清朝时期的“贞节”观念有过一针见血的评价:中国古代妇女的生活史是摧残女性的一部历史,明朝是奖励贞节最有力的时代,但清朝的贞节观念被宗教化了。这一时期的妇女生命,只不过是第二生命,贞节却是她的第一生命。
在我国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对女性的贞节观念的要求很早就产生了。在这个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受到巨大的苦难,受到男性的欺压和霸占,妇女的生活始终处于较低的地位。封建社会发展到清朝时期,女性的“贞节”观念更是发展到了扭曲甚至变态的状态。史籍作为对女性历史记载的特殊荣誉,却成为了“烈女”彰显“变态”贞节观念的舞台,成为封建男性修筑压迫女性理论依据和舆论基础的武器。数千年来,中国女性在“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完全被排斥在社会之外,处于附庸的地位,无独立人格,无主体意识,政治经济地位卑微,使她们失去作为女人应有的价值和尊严。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有了相应法律的保护,在社会上实行男女平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更核心的作用,对整个民族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殷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