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特别是清代人,在年谱(注:是一种按年月记载某人生平事迹的著作,属于纪传和编年二体史书的一种演变和发展。它以谱主为中心,以年月为经纬,详细记录谱主的一生事迹,包括出身、籍贯、学业、主要活动等生平事迹和交游情况)或齿录(注:名词。科举时代同登一榜的人,各具姓名、年龄、籍贯、三代汇刻成册,叫作齿录)中一般都会注明自己的居住地,比如“居县城东南三十里之大华”、“世居城北五里堡”、“世居熊岳北关”等等。那么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如何分辨他们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呢?主要涉及城、镇、乡三个行政单位,此三个行政区划是如何加以区分的呢?
和现代不同的是,清朝全国人口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在农村地区,城镇规模总体不大。但是城市的中心地位依然突出。那么“城”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按照清代通行法则来看,城的定义,主要是指政治中心,如都城、省城、府城、州县城,即各级政府的所在地。这一标准是硬性的,所以像很多经济发达的地方并没有被纳入城的范畴,比如广东佛山、浙江双林、江苏木渎等,都不能称为“城”。“城”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城墙,清代官方文献中将居住在城墙以内的居民称为“城居”,但是这一说法也有不确定的一面。因为古代的“城”分为内城和外城,外城居民以“关厢”为单位,所以现代很多学者对此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城墙之外的居民应该排除在“城居”之外,而有的认为对于那些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附城之外的功能也很明显,应该划入“城居”的范畴。
实际上清朝中期以后,就把城内、关厢和附城地区纳入城市,因为城与关厢紧相毗连并有一定的外缘界限,且在行政上,与城市隶属同一个行政单元。此外不少当地府志、县志中把离城十里以内的地方,皆算作附城地区,计入城居。换言之,有些乡居者由于紧挨城市,都被正式定义为“城市户口”。当然,清代对城市的定义尚不完善,也有一些附城地区介于可与不可之间,比如光绪九年山东诸城进士王桂琛在年谱中说“世居城北五里堡”,经核实五里堡位于诸城城区北面,那么就计入县城。光绪二十一年陕西宝鸡进士王绳武在齿录中说“世居县东敦仁堡”,查敦仁堡属宝鸡城区,则计入城居范畴。清代进士在修同年齿录的时候,居住地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如果居住地没有注明省城、府城,而是直呼“城”的,如“城南”、“城北”、“城前门”、“城外”等等,皆属于州县城。有些直呼某街坊和具体地点的,一般都是居住在大城市。如咸丰三年浙江钱塘进士吴凤藻齿录谓“世居望仙桥袁酒巷内”,这个地址就在杭州城内。有的还用别称,如光绪三年江苏进士曹庆恩齿录谓“世居琴川(常熟别称)南门内”。
“镇”是中国城市化的重要特色,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市镇”特别发达,这里聚集了大量的手工业作坊和相应的从事者,他们是城乡的中间形式,虽然这些地方没有城墙也没有官衙,但经济功能是城市的延伸。如编者的家乡——大华小镇,就属于江南特别发达的市镇,清朝中期曾被朝廷赐名为“大华市”。“镇”被分为不同的等级,有城市、中心市镇、中间市镇、标准市镇四个等级。镇是中国古代独特的城市延伸形式,时人也将镇视为城,如嘉庆七年浙江平湖进士徐一麟的齿录称“世居乍浦城内”,同治十年直隶临榆进士李铁林的齿录称“世居山海关镇城南街”。有些镇属于“关”,像上面提到的山海关,再如光绪九年正红旗满洲进士舒泰的齿录中记载居住地为“世居熊岳北关”,嘉庆七年山东东茌进士温秉贞齿录记载“居城南三十里铺东关”。另清代对镇的定义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凡含有“镇”、“集”字的地方都归为镇,有些带“铺、埠、坊、巷、街”等字样的,则要加以核实,确定符合标准的就归为镇。有些地方的名字是不带“镇”、“集”一类字样的,但因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的原因,也都是属于镇,而且还是“重镇”,比如“熊岳”、“清江浦”、“木渎”、“泗州”等有名大镇,自然是要归入镇的。
“乡”的定义标准就比较简单了,凡是没有归类为“城”、“镇”的地方皆化为乡,当然不排除有些乡是属于“城中村”,如“城北某村”、“城南某堡”、“镇东某庄”之类。清代时居民的居住地是比较固定的,很少出现流动的情况,可谓是生于斯老死于斯,除了因生计所迫迁移之外,很少有侨居和多个寓所的情况。但对于绅士和富商阶层来说,其居住地往往有多个,他们由乡下迁入镇、城,由小城市迁入大都市等,但这种现象只是少数,不代表主流。
中国古代王朝在县级行政中心的设立上并不常见,然而对县下区域进行划分却是普遍现象。乡、里、都、堡、甲等称谓作为县下区划的代表,在古代历史中广泛存在。
西周时期首次确定了“里”这一县下区划,当时的“里”代表着明确的地域划分,但居住在同一地域的人多为同姓氏之人,血缘与地缘紧密相连。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乡”成为县下基层区划的一级单位。各国普遍存在县——乡——里三级区划,历史记载着诸如老子所在的“楚苦县厉乡曲仁里”等。秦代增设了“亭”一级,由此乡——亭——里三级制取代了之前的乡——里二级制。两汉时期继承并完善了秦朝的县下区划制度,汉代的亭制相对于秦代更为复杂,然而亭的地位与乡里的归属至今尚无定论。在乡官位尊权日盛的汉代,乡里社会处于半自治状态,封建皇权未能完全控制乡里社会,展现出一种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随着战乱频繁,少数民族南下,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下区划发生新的变化。南北朝时期的乡官地位急速下降,职能逐渐减弱,表明其向“职役”过渡的迹象。隋朝初期采用了族——闾——保三级制,后改为乡——里二级制。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乡里的职责逐渐减少,县下基层社会组织自主权再度收窄。
唐代区域差异极大,乡官制(注:乡官制的基层管理者由朝廷任命,具有正式的管理职位,负责税收、教化、治安等工作,地位较高。乡官制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隋唐等朝代的演变,逐渐向职役制转变)逐渐演变为职役制(注:职役制的管理者由富户轮换担任,成为一种义务服役,地位较低,职责主要包括执行县里的命令和任务。职役制在宋代以后逐渐成熟,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乡官作为基层官员和乡大夫,其地位逐渐下降,最终向职役转变。到了宋代,乡官制正式变为职役制,保甲制(注:保甲制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制度,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保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在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的实施加深了封建专制国家对乡里基层社会的渗透程度,乡里组织的权力大大减少。
总体来看,随着历史的变迁,乡官制逐渐演变为职役制,县下基层社会的自治权逐渐减弱,而政府对其控制逐步加强,呈现出权力变迁与社会控制的历史发展轨迹。中国历史中县下区划的演变是一幅充满变迁与探索的画卷,展现了权力交替与社会控制的历史脉络。
首先,从西周的“里”开始,揭示了地缘与血缘关系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性。春秋战国时期“乡”成为基层区划单位,以及秦汉时期的制度变化,这些转变不仅是行政层面的调整,更是社会制度与文化传承的演变。
其次,各个历史时期的县下区划制度变迁,从魏晋南北朝时期乡官地位下降、隋唐时期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再到宋代乡官制正式转为职役制,清晰勾勒出了乡里组织权力减弱、政府控制加强的历史进程。这些演变不仅仅反映了政治制度的变革,更凸显了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的复杂变化。
其三,封建皇权初期,乡里制度处于半自治状态,体现出生机与活力;而随着时间推移,政府对乡里社会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乡里组织权力逐渐减小,这种权力关系的变化对社会治理和个体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根据网络资料整理,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