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黄冈县各族纂修宗谱凡例通则》,出自民国三十七年述古堂木活字本《彭氏宗谱》,是原黄冈县彭氏所修。文中的“各族”,即现今散居于黄州、红安、麻城、团风、新洲、大悟各支。文中所订各项规定,于今天来说,大部分仍有学习借鉴意义。现如今不知该怎么篡修族谱的家族,可以学习借鉴此《通则》。看官阅读时请用唯物辨证法加以甄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活学活用。
黄冈县各族纂修宗谱凡例通则
一、为奠定民族基础,适应时代文明,以扫除偏狭之观念、陈腐之习惯,于后代树立楷模,特制定本通则。
二、本县各族纂修宗谱,议订凡例,悉依据本通则之要旨办理。
三、各族纂修宗谱,先后成立黄冈彭姓纂修宗谱事务所,负纂修之总则,推定总纂协理各一人,内设总务编辑、采访等组,各组负责人数由各视戸口之多寡,事务之繁简,自行议定。
四、各族宗谱编次序如左。
目录
1、序:将新旧谱序一律载入。
2、规约:将新旧族约载入。
3、源流:追溯本源,考历代本支派系。
4、宗派:将以先及新合宗派载入。
5、舆地:将本族所占幅员面积及村数列表,并将祖墓及族中村落、山脉、河流、道路绘图编入。
6、户口:将现在户数、男女数、人口共数列表编入。
7、教育:将全族就学之大中小学生,区分男女记入。
8、职业:将全族人丁所就之业职概分记入。
9、公益:将捐资兴公兼举社会事业之人名与事迹登入。
10、习俗:将族中婚、丧、祭、救孤、恤贫等良善习俗,可为后人示范者选入。
11、著作:将族人文诗词歌之可传者选入,无则免用。
12、发明:将族中曾经发明福利人群,有功国家之事物,如医药农具及其他制造,均可将某时的人名事物记入。
13、传记:将族人之忠义节烈,及有特技者,无分男女,书立传记载入。
14、纂修人名字:将历届纂修人名字列表载入。
15、世系:从始祖源源记载至子子孙孙。
五、合乎标准,左列之一者,无分男女准在谱上书立传记。
1、有功国家民族利益,经政府嘉奖有案者。
2、抗敌殉职或不屈殉难者。
3、热心社会事业者,并有事迹表现者。
4、捐产捐款以作教育基金,或地方慈善事业。
5、有特技专长服务社会人群,有事实可考者。
6、对于学术有发明或著作者。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立传
1、曾经叛国通敌,经政府判刑有案者。
2、受有刑事处分者。
3、侵占公产公款,经告发而受处分者。
4、私揽词讼,武断乡曲,经检举而受制裁者。
七、左列子女均视为婚生子女,不得歧视
1、结婚一百八十一日以上所生之子女。
2、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于子女生后正式结婚者。
3、非婚生子女,经其生父认领,生母同意,应向地方户籍行政机关、乡公所办理登记者。
八、男女入谱,地位平等,夫先妇后,以同等字样抬头书名或姓氏,子女亦均以同等字样书名,按其年龄定先后,不得仅在其生父母名下略书生女几、适某姓。
九、继立同族之子,以昭穆相符者为限,或兄弟姊妹之子,经向当地户籍机关办理继承登记者,准在其生嗣父系下入谱,财产继承与婚生子同。
十、收养异姓之子,经向地方户籍行政机关办理登记者,准在其养父系下入谱,其财产继承与婚生子同,随娘子得按用本条条文。
十一、赘夫仅于其妻姓氏下注明赘夫原姓,以明子女之根本,因招赘而生之子女,在生母系下入谱,有承继保产之权,但当事人于婚前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通则经规定事项而不与现行法令抵触者,准各族依照习惯刊入凡例。
十三、各族纂修宗谱事务所,应立预算、规定,则庶免凌乱而保秩序。
十四、各族宗谱修立后,应以一份存府备查。
十五、本规则各族应刊入宗谱规定项内。
十六、本通则于民国三十六年日黄冈县政府颁布施行
黄冈县各民族族约则通
1、忠于国家孝于民族
2、确尽国民义务
3、遵守国家法令
4、遵守地方规约
5、服从公理
6、服从多数
7、亲爱人群,提高互助精神
8、主张公道,扶持社会正气
9、变护公共秩序
10、创造人类幸福
11、无分男女,人人受教育
12、无分男女,人人有职业
13、本族子孙不准有斗械恶习
14、本族子孙不准强抢婚姻之败行
15、本族子孙不准奸盗欺诈的行为
以上十五项本族子孙同遵守。
【原创《彭氏宗谱》 原载《思绥草堂》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