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现摘选某地李氏“纂修宗谱《凡例》 三十六条”一文在网站发表,供江苏殷氏学习交流。文中有很多值得学习借鉴的内容,如“第二条,图以分宗支明嫡庶,大宗子孙年虽少,绍祖正派而居前,小宗子孙年虽长,亦列于后”;“第五条,自父祖而上,至于始祖,皆书某府君讳某,其他则直名之。且生曰名,死曰讳”;“第九条,凡为传,当以实书,不可浮辞溢美,或有小过,则讳之,若大恶显著,则不得不书”;“第十条,子孙有迁居外里立业成家者,谱内详书其事”;“第十八条,妇人之父,谓之外父,有官则书某官某之女,无官而年高有德,则书处士某之女,所以敬也”;“第三十三条,传内名讳之下,书父之号者,不敢用父之名,所以尊之也”;“第三十四条,同姓者虽富且贵,无有名望,不许冒认通谱,以乱宗派”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才能激发我们的创造动力和创新精神,从中汲取经验,不断提升自我。看官阅读时,请用唯物辨证法加以甄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活学活用,古为今用。
一、谱牒前为《图》者,名曰“纪原”,所以统本源、分支流、联系属之法。自一世以至五世,为一截。此取“五服”之义也。惟族属既繁,故五世再提而为九世,又再提而为十三世,以至提之无穷者,皆“五服”之义也。推而上下,之见源流字所自;旁而行列,之见子孙之多少。
二、《图》以分宗支、明嫡庶。大宗子孙,年虽少,绍祖(注:继承)正派,而居前;小宗子孙,年虽长,亦列于后。嫡子,年虽少,绍父正派,而居前;庶子,年虽长,亦列于后。不敢紊乱。
三、《图》后为《传》,以序长幼、记事实。不论大宗小宗、嫡子庶子,每世以行第次序书之,理也。今房数既明,则惟依图中派序书之。
四、谱《传》,仿《史记》年表,兼采汉唐以下墓铭之法。书:名、书讳、书字,德性、学问,以及出处、履历之详。书:卒于某年月日时,享年几。书:葬某地、某向。书:娶某氏,生子几人、女几人、适某处某人。
五、自父祖而上,至于始祖,皆书:某府君、讳某。其他,则直名之。盖以尊其所自出也。且生曰“名”,死曰“讳”。不可不辨。
六、凡命名有犯国讳、祖讳及通族尊长之讳:存者,更之;亡者,以音相近而字不同者易之。或有改名乱派:如名已在官、不可更移,则止于正派项下,书:一名某。谱成之后,各房生子生孙,须告于宗子、族长,为之拟定名字,编入谱牒。不可有犯。
七、男子,不问仕、隐,凡有儒名、卓行,清风、劲节,可为子孙矜式;妇人,无分妻、妾,凡有纯德、懿行,敬长、慈幼,可为闺门模范者:传内据实备书,仍求当时有文行者,为序记状,铭以表彰之。然必已没乃书,以事定也。
八、谱《传》于先世,远而不可知者,则有其节略;近而有可据者,则极其详明。所以传疑而传信也。然于先世所传,须当信以理,不可轻为删易,则以远稽之难也。
九、凡为《传》,当以实书,不可浮辞溢美。或有小过,则讳之,《春秋》所谓“为尊者讳、为亲者讳”是也;若大恶显著,则不得不书,亦《春秋》“记恶垂戒”之意也。
十、子孙有迁居外里立业成家者,谱内详书其事。庶世远属疏,有所考究,不致迷失。
十一、《传》中子孙无后者,不书“绝”,而书“止”。盖不忍斥言,深致不幸之意。或无子有女,只书曰:女几、适某。
十二、无后者,注其名于父下,而不列图,如嗣之附主也。迁徙不相闻,与有后不与会者,书“失传,有后”。不及会,与不会而未尽知者,其本宗谱听其自续。
十三、无后者,止许立本宗昭穆相应之子为嗣。图系,即以绍其正派世传,于所生父,及为所后父下,俱明白书之。所生父行下,书曰“某第几子某,为某后”。为所后父行下,“以某第几子某,为嗣”。其有违犯礼法、紊乱宗支、别立异姓,及虽本宗而昭穆不顺、亲疏失当、长幼无等者,俱不书,直曰“无嗣”。
十四、男女,为乐艺、为隶卒、为人义男、出家为僧道、为巫祝,俱削名、不书。
十五、子孙,无问隐、显,有作恶者、不睦者、侵祖坟者、鬻谱牒者、蔑视先祠者、毁弃手泽者、婚不计良贱者,黜之、不书。
十六、男子,未成殇、及无服之殇,皆不书。以未成人也。下殇、中殇,但于父《传》下:“子某,夭”,不为立《传》。以未有字行也。上殇,则书。以成人也。《礼记》注:“生未三月,不为殇。七岁以上,为无服之殇。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若二十以上,则如常书,非殇也。其有生而颖异如神童、孝友成性、学业惊人,不幸而殀没者,虽在中殇,亦当另书,以著异。
十七、妇人,以夫《传》下,两行分书:某处、人之女,并德性、生卒、葬地之详。
十八、妇人之父,谓之“外父”。有官,则书:某官某之女。无官,则年高有德,则书:处士某之女。所以申敬也。若非有官、非年高有德,而不可以当处士之名者,则直书:某人之女。
十九、嫡妻,虽早卒、无子女,亦书;继娶者,亦然。若妾,有子女,则书;无子女,则不书。所以正尊卑贵贱之分也。
二十、妾,之名虽同,而实异。盖有因无子,或子少;或妻有病不能主内事,而以媒氏通名姓、纳米币娶之者;又有良家子女,嫁失其时,不得已而为人妾者;又有慕其德色,厚赂媒妁,给以无妻,而误为人妾者;又有从嫁之娣媵、给役之婢娭,有所宠幸,生子女,而遂收之者;又有或得于佃人之门、或得于娼优之家。均谓之妾。而清浊贵贱不同。今宜正之。凡以礼娶者,则曰:娶妾某氏;不以礼取者,则曰:纳妾某氏。
二十一、妇,虽行聘定之礼,未及归见舅姑、并未庙见(注:新妇首次拜谒祖庙为庙见),而卒者,不书。以未成妇也。
二十二、妇人,夫死再醮(注:专指妇女再嫁),与有罪被黜者,虽有子女,而于夫《传》下,不书。以义绝也。止于子《传》内书:嫁母、黜母某氏所生。以子不得绝母也。或嫁与黜后,复养于其子,仍从嫁母、黜母,例书。盖以义既绝,不可复属也。
二十三、女子,于父《传》下,两行分书:夫婿、子女之详。以其内夫家、而外父族,故不书其生卒、年寿。其有褒封追赠,及夫亡守节,足为父族光者,亦当为《传》,以附于谱后。
二十四、女子,未许聘(注:女方未接受男方的聘礼)而卒者,虽已笄(注:女子十五岁或成年),不书。以未成为人妇也。
二十五、先世仪容画像,有存者,不论仕隐,皆依其本像,图于谱首,使后人有以识其仪行,且得以致其如在之诚。所谓《衣冠图》也。无,则不必追求,以滋伪滥。
二十六、各处坟墓,皆有先人体魄所藏,子孙所当永守。亦当为图于谱首,详其位次、昭穆、亩数、四至,使后人有所稽考,以防迷失。即所谓《先茔图》也。
二十七、先世有出仕者,所受国家褒赠之文,必谨书而备录之。俾后世子孙,有所景仰(注:敬佩尊重)感发,不至坠一世之书香。此即所谓《恩纶录》也。
二十八、自父祖而上,至于始祖,凡明堂序、记志铭、传状赠送、哀挽诗文等作,皆宜录于谱后。其或德望在人,可表一族,有所赞颂,出于名公,则不妨多书。即所谓《世德》也。
二十九、先世所作诗文之类,少,则录附谱后;多,则另自为集。即所谓《世泽》也。
三十、谱前遂立《家规》,以为持守之具。大都以《义门郑氏家规》为主,间参以诸贤之格言大训,著为定式。以为子孙之鉴。
三十一、宗法,非谱法莫能明。谱法,非宗法莫能行。二者不可偏废。立祠堂,置祭田,举春秋祭祀之礼,所以尽宗法也。正伦理,笃恩义,联合子姓之欢,所以尽谱法也。如此兼举,乃为有益。
三十二、祠堂,大书“修谱牒、谨祭祀、守坟墓、遵家规”十二字,揭于东西两壁,所以致警也。
三十三)、《传》内名讳之下,书父之号者,不敢用父之名。所以尊之也。然有号书号,无号书字。字号俱无闻者,不得不书其名。
三十四、同姓者,虽富且贵,无有名望,不许冒认通谱,以乱宗派。所以别真伪也。
三十五、谱牒之编,分 卷,凡 百 十 页,装 本。
三十六、谱牒,宗子掌之,世世增修。所谓世者,三十年也。其余支子,各有副本,各为收藏、珍重,不许传于外人。凡展之时,不可亵坏,不可损失,不可售卖于人。有犯此者,即以不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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