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是礼仪之邦,古代非常注重丧葬和祭祀文化。儒家思想重孝,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朝廷官员在位期间,当父母或直系尊长去世时,则无论此人担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天起,必须辞官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这叫丁忧。在汉朝以后,丁忧制度对政治和官员都有较大影响,关乎到官员的道德修养,直接影响官员们的仕途和命运。丁忧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传统道德礼仪制度,体现了儒家的孝道观念。
一、丁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丁忧,又称“丁艰”,是古代遭逢父母之丧的统称,其诞生时间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根据《礼记》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可见,从周朝时期,倘若父母去世,子女要为父母守丧三年,因此诞生了守孝三年习俗。又因为《礼记》中已经有了“三年忧,恩之杀也”的说法,因此当时已经提出了“忧”的说法。根据《尔雅》中的解释,“丁”字为“遭遇、遭逢”的意思,因此,才有了“丁忧”一词。虽然周朝时就有了丁忧,但仅仅是一个习俗。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提倡“忠孝”,《孟子》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足以当大事。”儒家思想把丧礼的高度大大提高,汉朝建立后,主张“以孝治天下”,因此,汉朝以后,更加注重丁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凡是丁忧期间,子女不得婚娶,不得娱乐,不得生育,不得远游。如果是官员遭遇丁忧,需要解职回乡守制。因此,丁忧制度从汉朝以前的习俗,变成了汉朝以后的法律,凡是违背丁忧规定的人,都会遭到惩处。唐朝的法律记录较为健全,例如《唐律疏议》记载: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也就是说,隐瞒父母的丧事,不举哀的人,要被流放两千里。三年丁忧时间没到,提前结束的,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丁忧,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第一,所谓的守孝三年,实际上是指27个月,也就是说两年零三个月;第二,亲生父母的去世要丁忧,养父母、继父母的去世都要丁忧,还有直系尊长去世也要丁忧。庶子要为嫡母丁忧,嫡子不必为庶母丁忧;第三,丁忧一般由儿子来完成,女儿、女婿,以及孙辈和重孙辈都可以不必丁忧,但也要避免娱乐活动和生子嫁娶等。如果儿子已经去世,则孙子必须丁忧;如果孙子也不在了,则由重孙丁忧。丁忧不出三代,从重孙以后,就可以不必丁忧;第四,丁忧有分类,若是父系亲属去世,称为丁外艰,如父亲、祖父、曾祖父去世。若是母系亲属去世,称为丁内艰,如母亲、祖母、曾祖母去世。丁忧期间的官员,需要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回家守孝,这和官员的仕途和命运有着很大关系。
二、丁忧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朝廷的各级官员,包括文职和武职官员,但一般不包括普通平民百姓。官员在守孝期间不准为官,国家也不可强招其为官。除非国家有特殊需要,可能允许官员夺情继续任职。违反丁忧制度的官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被剥夺官职、充军等。
丁忧制度不仅是一种守望孝制度,也是干部轮换的一种机制,有助于选拔更优秀的人才参与国家治理。同时,也是培养官员忠孝仁义品质的重要方式。该制度随着清朝的灭亡,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三、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
中国古代社会,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官职本位思想非常严重,对权力、官职的非常贪婪和追逐,尤其对于那些官运亨通、仕途正隆的官员,丁忧会让他失去现有的职位,三年孝期归来,原来的职位早已被别人占领,而自己只能被另作安排,这就出现了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官员在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史书不绝。可归纳为匿丧不举、忘哀作乐、未满释服求仕、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居丧分家、居丧应试、其他“不孝”等行为。
1、匿丧不举。《礼记》曰:“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再大的官,遇到父母丧事,都要远离官场。但有个别官员为了不失手中的权力,故意隐瞒父母的丧事,因古代通讯不发达,朝廷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因此,匿丧不举的事件,屡有发生。这种隐瞒丧事之事一旦被发现,就意味着这位官员的道德缺失,是“不忠不孝”之人,将彻底无法翻身。据《旧五代史》记载:“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服,大理寺断处流,特敕孟升赐自尽。”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发生,《唐律疏议》特别规定:“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该法律被历代所沿袭,但匿丧不举者,屡禁不止。
2、忘哀作乐。丁忧期间,不得娶亲,不得行房事,不得娱乐,不得远游。但有些人禁不住诱惑,在丁忧期间偷偷作乐。据《新唐书》记载:“皇甫镈擢制科,为监察御史,居丧游处不度,下除詹事府司直。”《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父昭裔丧纳妾……。”这两个例子,分别是在丁忧期间远游和纳妾,最后都因“大不孝”受到惩处,基本上政治前途从此断送。
3、未满释服求仕。古代丁忧的时间是27个月,前25个月被称为正丧,是不可以过问仕途的。后面两个月,官员可以正式向吏部报告,说明自己丁忧即将期满,让吏部提前安排职位,丁忧结束就可赴任。但总有一些贪婪之徒,还末满25个月,就迫不及待的托关系谋求肥职或就上任。这就是“未满释服求仕”。
4、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在居丧期间,是禁止娶媳嫁女的。《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不允许嫁娶,是指守丧者本人,以及他的儿女都不允许有婚嫁的情况。不仅不允许娶妻嫁女,连纳妾、或者把女儿送给别人做妾也不可以。居丧期间不允许生子。若在丁忧前已怀孕,这可以生产。但是,也有官员喜欢标榜,强制让妻妾流产,或孩子出生后,对外隐瞒。据《后汉书》记载:一个叫赵宣的人,在丁忧期间生了5个儿子,对外隐瞒此事,最后身败名裂。
5、居丧分家、居丧应试。如果家中有兄弟多人,在父母去世丁忧期间,是不允许分家。在丁忧期间,考生不允许参加各级科考。
6、其他“不孝”。丁忧期间,吃荤,饮宴都是不孝行为。因不允许参加饮宴,所以对他人送来的红事请柬,可以拒绝。清朝时,剃头也是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
四、丁忧制度对官员仕途的影响
丁忧制度在古代官场是个特殊的存在,因此对官员的仕途影响很大。如以上几种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一经查实,几乎很难翻身。若在丁忧期间表现突出,也会有特殊嘉奖。如明朝官员权谨,因为丁忧期间表现突出,被晋升为文华殿大学士。《明史》载:“母年九十终,庐墓三年,致泉湧兔驯之异。有司以闻,仁宗命驰驿赴阙,出其事状,令侍臣朗诵大廷,以示百僚,即拜文华殿大学士。”
实际上,官员在丁忧期间只要坚守忠孝原则,除主观原因影响,丁忧对官员仕途的影响也较大。丁忧被解职三年,绝大多数官员在丁忧后很难再回到原来的职位。这有利于封建社会官吏在岗位上的流动。等三年丁忧之后,再次为官,大多数官员还能找到和原来大致相当的职位。如唐朝吴兢,在丁忧前担任谏议大夫,丁忧后担任太子左庶子,两个官职均为四品,差别不大。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唐朝诗人元稹,在丁忧前时运不济,仅仅担任河南县尉(八品),丁忧后突然时来运转,担任监察御史(六品)。但和元稹齐名的大诗人白居易,就比较倒霉。他的母亲去世,便辞官丁忧,但母亲的死因是看花坠井致死,白居易在丁忧期间并无不孝的举动,就是作了两首诗,一首是《赏花》,一首是《新井》。有人弹劾他,说不顾母亲因“花”与“井”而死,违犯忌讳,惨遭贬官。白居易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这叫政敌迫害。正是因为丁忧对仕途充满不确定性,很多人不得不在丁忧期间谨言慎行,在遵守道德底线的同时,还不能被政敌抓住任何把柄。
五、丁忧的特殊产物——夺情制度
从汉朝以来,官员的丁忧制度,在孝和忠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如朝廷正是用人之际,官员突然丁忧,临阵换人,会造成诸多不便。但如不丁忧,官员就会面临不孝的指责。如果丁忧,又会面临不忠的可能。于是诞生了一种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丁忧的制度,叫“夺情”。夺情,又称“夺哀”,指对于重要岗位的官员,在其父母去世后,不允许辞官三年,而是让他继续留任,或素服办公。或官员正在丁忧,还未满三年,而朝廷有要事,需要提前启用这名官员。什么情况下才能夺情,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由皇帝决定或礼部商议。
汉朝时期,汉文帝的重臣晁错的父亲去世,10天后就被起复,这是较早的夺情记录。后来唐朝名相房玄龄、宋朝名臣寇准、明朝改革家张居正,都曾是被“夺情”的大臣。明朝万历五年,张居正的父亲去世,当时官居内阁首辅,他的工作举足轻重。一方面万历皇帝离不开张居正,另一方面,张居正身居高位,也不愿意离开权力中心。因此,万历下旨,让张居正“夺情”。但很多人以张居正贪恋权力为由,弹劾他不忠不孝,最终酿成了一场政治危机,闻名于史书。
从朝廷用人角度来说,夺情制度的出现,是合理的,但因没有统一标准,也就难免被钻营的官员利用。夺情本是缓解丁忧时忠孝矛盾的一种方式,但发展到后来,却成为官场斗争、捞取政治利益的一种工具,违背了最初的本意。
六、丁忧制度的历史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孝文化。丁忧制度历史悠久,他给中华民族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文化层面上,丁忧是孝文化的一种体现,自儒家学说诞生后,特别是在汉朝以后,丁忧制度对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第二,在政治层面上,丁忧制度在缩短官员任期,促进官员更新迭代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为封建社会官场上的官位主义思想泛滥,在丁忧期间,也有钻营之人,因丁忧不慎,落下身败名裂下场。丁忧制度对古代的政治、官员个体的仕途影响极大。第三,丁忧制度在各个朝代不断发展,逐渐被朝堂争斗所利用,成为党同伐异的工具,这暴露了丁忧制度的局限性,甚至造成孝道文化的扭曲,这是极不可取的。
丁忧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传承发展了两千余年,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学习了解丁忧制度,就是为了传承和弘扬孝道文化,汲取营养,正确处理亲情与责任的关系,促进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相结合,爱国、爱家、爱社会,培养自身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凝心聚力、担当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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