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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四等人制”

发布者:0xadmin  发布时间:2024-04-21  点击:254

四等人制,是元朝的基本民族政策。虽然元朝的法律文献并没有明确提到“四等人制”,但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对元朝的民族政策进行了综合归纳,最终提出了“四等人”的概念。

四等人制度的形成和蒙古征服的先后顺序有很大的关系。蒙古人作为元朝的“国族”,其地位最高,这自然是无可改变的;蒙古崛起后,先消灭的是西辽、西夏、花剌子模(今乌兹别克斯坦及土库曼斯坦两国的一部分,也有部分地区延伸到伊朗等国)等,于是西域、中亚大量的色目人进入了蒙古的统治阶层,为蒙古服务,其地位也就仅次于蒙古人。例如蒙古的文字就是由回鹘人制定的。

元朝时期的汉人,蒙古方面称之为“契丹”。马可波罗来到中国后,他认为中国有两部分,北方为契丹,南方为蛮子,这里的契丹就是北方的汉人,包括已经汉化的女真人、契丹人等。自窝阔台以来,大量的汉人谋士为蒙古服务,进入了蒙古帝国的上层,例如耶律楚材曾成为了蒙古的宰相。

在元朝建立之前,除了蒙古人之外,其他民族都被视为被征服者,因而没有地位的高低之分,只有归顺和不归顺的区别。而元朝的等级制度是忽必烈时期逐渐形成的。忽必烈上台之前有大批的汉人追随,他们围绕在忽必烈周边,形成了一个汉人幕府。1260年,忽必烈称汗,汉人幕府集团则积极为新帝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建议,于是中书省等机构建立了起来。在捍卫之争期间,中书省主要的人员基本都是汉人。在地方,华北存在大量的汉人诸侯,他们和蒙古诸侯一样拥有镇守一方、子孙世袭的特权。那时候汉人的地位不仅仅远高于色目人,甚至还能够和蒙古人一争高下。1261年,汉人世侯之一的李璮发动了叛乱,并牵连了大量的汉族官僚。忽必烈在平定叛乱之后,就从中央集权的角度着眼,大力削除了汉人世侯,在北方“改土归流”(废除汉人世侯制度,改有中央政府委派流动官员直接进行统治,并委任有任期、不世袭的流动官员进行治理)。汉人世侯被废除后,汉人就没有了军队,既然没有了军队,那汉人的地位就只能下降了。

在中央,忽必烈改变了过去只重用、依赖汉人的政策,开始采取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长官、首长的统称。行使军政、民政和司法等职权。在路、府、州、县均设有此职,并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的基本政策,也就是蒙古人掌握地方的兵权、镇守地方,汉人掌握地方的行政权,而色目人则掌管地方的财政权。如此,汉人和色目人就可以相互牵制。

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就是汉人和色目人的斗争。汉人虽然在治理国家方面十分擅长,但在理财上不如色目人。而忽必烈时期穷兵黩武,财政压力很大,因而十分依赖色目人的理财能力,于是色目人的地位急剧上升。

1264年,色目人阿合马(元朝初期大臣,理财能手)合并了中书省和尚书省,权倾朝野。当时的汉人只能围绕在太子真金身边,与之抗衡。1280年,阿合马被汉人官僚集团谋划刺杀。不久后,忽必烈让汉人卢世荣(原名懋,大名人,元朝经济学家,著名理财宰相)进行理财,但卢世荣的改革基本是推行北宋的国家垄断政策,威胁到了许多人的利益,最终弹劾处死。此后,忽必烈又让色目人桑哥(元朝宰相)来总理财政,元朝又进入了到了桑哥专权时期。

这时期,元朝已经灭南宋,元朝将南宋境内的居民统一称之为“南人”。由于南人在元朝的建立中没有发挥任何重用,因此南人并没有任何人被调遣到中央为官,南人成为了等级最低的官员。但桑哥执政期间,南方的反叛、起义是此起彼伏,为了安抚南人的情绪,忽必烈不得不让赵孟烦、张伯淳等南人进入中央,参与政务。1286年,桑哥提出了一份新的中书省大臣名单,这份名单中色目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南人也有一定的数量,但是北方汉人只有一个名额。可见,当时色目人已经牢牢确立了第二等级的地位。

汉人无法和色目人争夺,于是就开始和南人争夺第三等级。在这个过程中,南人不断攻击桑哥敛财的行为,最终南人基本被罢免。在桑哥倒台后,北方汉人重新进入了中书省,但数量依然不及色目人。而南人则从此被排挤出了中书省。“自世祖以后,省台之职,南人斥不用”。于是,南人第四等级的地位就被这样确立了下来。

汉人虽然也参与了中书省的政务处理,但一旦遇到军国大事,汉人需要回避。1297年,元朝规定各道的廉访司(元朝监察机构,御史台分司机构)长官必须要以蒙古人担任,如果缺了,就以色目世臣担任,其次才是一般色目人和汉人,而南人则不能担任。直到元朝末期,南方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元朝为了安抚人心,才在朝廷内部任用了一些南人。

中央的官员的名额只是元朝民族等级制度的一个体现,元朝的民族政策还体现在法律、赋税和选官制度方面。

如法律上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蒙古人要是杀死了汉人,那就支付一定的银两就可以免责,而汉人要是杀死了蒙古人,那就处死刑,并且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汉人犯罪归刑部处理,而蒙古人、色目人犯罪则归宗正府处理。以上提到的只是法律上提到的冰山一角,其余的条文,不胜枚举。

1314年,元朝恢复科举制度,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由于汉人和南人的人口远超蒙古人和色目人,也就是使得这种录取缺乏了公平。而且汉人基本只能通过科举为官,而蒙古人则可以通过怯薛制度(是元朝时期的一种重要制度,具体表现为大汗的宫廷护卫亲军,同时也承担着各种宫廷服役的任务。该制度逐渐由军事集团变为上层特权集团,成为官员入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腐败和干预朝政提供了温床)等为官。

另外,元朝对汉人的生活行为也做出了诸多的限制。为了限制汉人武装力量的发展,规定“汉人百人以上执弓矢猎者处极刑,百人以下流远方”,“畜鹰犬猎者,没人家资”,禁止汉人学习枪棒、聚众迎神赛会,甚至集市。灯火也要禁止。当然,元朝虽然有民族歧视和等级制度,但是并没有网上流传的诸如“初夜权”、“不准百姓拥有菜刀”的谣言。元朝的这种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本质也是一种阶级压迫。也非所有的蒙古人都能够享受第一等级的待遇,蒙古内部也有大量的平民、奴隶,他们不仅没有特权,还被迫接受奴役,甚至比汉人还要惨淡。

元朝长期坚持这种民族等级制度,最终加速了元朝的灭亡。1294年忽必烈去世后,到1368年在中原的统治就结束了。由于元朝长期实行“四等人制”,导致汉人被分裂为汉人和南人,南北矛盾加速,以至“南北之士,亦自町畦(注:界域;界限),以相訾(注:相互讲坏话)甚,若晋之与秦,不可与同中国。”直到明朝初期,南北方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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